三、攤位佈置

  1. 主辦單位有權判斷參展廠商所有展示物品的位置、佈置、安全性以及外觀是否符合展覽標準。若不符合規定,主辦單位可要求參展廠商重新擺放、佈置或裝修其物品或攤位。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展廠商所引起的任何費用,並保留根據需要移動或調整其物品的權利。

  2. 若參展單位計劃在展攤背板上安裝自備電視(限由主辦單位提供裝潢者),請務必詳閱【附件4、攤位設備追加申請說明】,並於2024年10月31日(四)前在參展系統完成【攤位設備追加申請表】中「組合牆面結構加強」的申請,並在指定期限內上傳申請表並支付相應費用。未提出申請者不得自行安裝電視,如因此導致設備損毀或倒塌,參展單位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3. 參展單位展示使用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牆柱上,陳列展示商品宣傳物品或張貼任何宣傳,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參展單位立即改善至符合規定為止;如經多次勸導仍不改善者,主辦單位有權停止該活動進行,且參展單位已付之參展費用一概不退還。

  4. 活動所需之、燈光、音響及相關輔助器材設施,均由參展單位自行負責;如有使用現場設備之需要,應經主辦單位同意,方得使用,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毀壞,應由參展單位補足或照價賠償。

  5. 參展單位提送之廣告物內容應符合下列原則,如有違反,參展單位應自負法律責任:

    1. 不得違反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妨礙公序良俗、扭曲事實、廣告不實、影響民眾觀感、政府或機關形象等情形。

    2.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如出版品、化妝品、藥品等)者,租用人應取得核准或許可,並將核准或許可字號,依規定載明於版面。

    3. 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

  6. 如文宣、展示品中含有可能令潛在玩家感到敏感或應提前告知的題材,例如性侵/非合意性交、未成年、人獸交、酒精和毒品濫用,或自傷相關描寫等。若有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之文宣、展示品則一律禁止。

  7. 參展單位所設計的背板海報及文宣品應符合社會善良風尚,主辦單位保留提出請參展商改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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