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本廠商承諾遵守下列事項,若有違反,依規定辦理,絕無異議。

  1. 於開工前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對所屬工作人員實施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對象包括主管人員、作業人員、業務支援人員及再承攬之勞工等。

  2. 作業前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並留存紀錄備查。

  3. 從事危險性、特殊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訓練合格取得證照者方得施作(例如: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鍋爐操作人員未取得操作人員訓練結業證書、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未取得吊掛作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4. 實施高壓電活線作業、高架作業、動火作業作業等特殊危害作業時,應依規定申請許可。

  5. 於施工構台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6. 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7. 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包含貓道),應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8. 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9. 工程施作範圍,妨礙人員正常動線時,應加設圍籬及其他警告標示。

  10. 使用之合梯,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堅固之構造。

    2.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3.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4. 有安全之梯面。

  11. 施放特效或於本場館內施放實火、明火前,必須經館方同意。

  12. 作業人員嚴禁站立於堆高機貨叉上作業。

  13. 進場所有物品包含燈光、音響、舞台、道具、布景、花圈等擺放時,嚴禁阻擋於消防設施、逃生指示標誌及逃生通道前。

  14. 承商派駐之現場工作負責人應於工作現場實施監督作業,不得擅離職守。

  15. 進行可能造成灰塵、火光、有機溶劑或其他可能異常觸發消防系統設備之施工,應依規定申請消防系統暫時隔離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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