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回復原狀及清移財務

  1. 參展單位、其雇員、代表人或其他獲參展單位准許進入場地之人士,需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場地使用前之原狀,並須會同主辦單位查驗是否確實回復使用前之狀態,若場地有損害情事者,申請單位應於退場一週內修繕完畢。

  2. 參展單位、其雇員、代表人及其他獲展館場地使用人准許進入場地之人士,須在場地使用期間屆滿或使用期間終止之日前,遷離本場館。若參展單位未依約定時間遷離本場館,須按最後退場時間繳付逾時違約金。

  3. 參展單位或其雇員與代表人搬進本場館內之一切物件,均須在場地使用期間屆滿或使用期間終止時之日前,搬離本場館。

  4. 若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致參展單位或他人遺留物件於本場館內者,台北市會產產業發展基金會得自行決定將該物件移去或存放,並限期令取回。參展單位於取回時,應按「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收費標準」計算並支付清移和存放該等物件所發生之逾時場地租金;並不得對該遺留物件品項及數量作任何爭執。

  5. 參展單位未於限期期限內取回,該物品視同廢棄物,由基金會自行處理,相關清移和存放物件所需一切費用由參展單位支付。

  6. 主辦單位認為參展單位或其雇員及代表人帶進場地之物件具危險性或易滋生困擾或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時,得要求參展單位將該物件移離場地或移至指定本場館內之處所,參展單位應立刻將該物件搬離或作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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