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為維護施工現場安全,所有參展單位及其承攬裝潢廠商應嚴格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並依下列標準執行作業:
2.1 教育訓練與作業檢查
所有施工人員(主管、作業者、支援者、再承攬人員)於開工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完成訓練。
每日作業前應執行自主檢查,並妥善留存記錄備查。
2.2 特殊作業與機具使用
操作危險性或特殊性機具(如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吊掛作業、鍋爐操作等)者,皆須具備合法操作證照。
高壓電作業、高架作業、動火作業等特殊危害性施工,應事先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電視牆、懸掛結構等特殊設計,應設置完整防傾倒結構。進行 2 公尺以上之高空作業時,應設置安全工作平台、踏板與安全帶;若超過 3.8 公尺,須加設母索等防墜設施。
2.3 高處與施工平台作業
施工構台及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設計人員,依最大預期荷重進行設計。
高差超過 1.5 公尺之作業區,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通行設備。
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含貓道),應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採取佩掛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凡進行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設置合規工作台或施工架。
2.4 設備與人員操作限制
所使用之合梯應符合安全標準:結構堅固、無損壞腐蝕、梯腳角度應小於 75 度,兩梯腳間應有繫材固定,並設穩固梯面。
嚴禁人員站立於堆高機貨叉上進行操作或作業。
凡施放火焰效果、特殊特效、實火及明火作業,須事前取得展館場地方之書面同意。
2.5 通道與空間使用
所有展示與佈置品(如燈光、音響、舞台、道具、花圈等)皆不得遮蔽消防設施、逃生動線與標示。
若施工動線影響人員通行,應設置圍籬、警示燈或明確警示標語。
2.6 場地管理與清潔
禁止佔用展館外公共空間進行施工。施工及材料堆放區地面應鋪設防護墊,並不得使用鋼釘固定。
木作結構應於場外預製完畢,場內不得進行裁切、施作或加工。
全面禁止於館內使用電鋸、噴漆及焊燒等高風險施作工具。
所有油漆應使用水性塗料,並須於 PVC 墊板上作業。嚴禁將剩餘油漆倒入洗手台或馬桶,應於指定洗滌區清洗器具與材料。
2.7 安全責任與監督
參展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全程監工,並不得擅離職守。
若未設置防護措施或違反安全規範,致人員受傷或設備損壞,參展單位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凡施工作業可能導致大量灰塵、火花飛濺、有機溶劑氣體揮發,或有啟動消防系統之虞者,參展單位應事前向主辦單位申請消防系統暫時隔離,並於施工期間嚴加管控作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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