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展示與廣告規範
主辦單位保留審查參展單位所有展示物之擺設位置、安全性與外觀是否符合展覽標準之權利。若認定不符,得要求參展單位即時調整、重新佈置或修改裝潢。主辦單位不負擔因此產生之任何費用,並得視需求移動或調整相關物件。
所有展示與宣傳僅限於參展單位之攤位範圍內。嚴禁使用公共區域、牆面或柱體張貼、懸掛或展示任何宣傳品。違者主辦單位得要求立即改善;屢勸不改者,主辦單位有權中止該單位活動,且已繳交之參展費用恕不退還。
活動所需之燈光、音響與其他輔助設備,應由參展單位自行準備與管理。若需使用主辦單位設備,須事前取得同意,並於活動後完整歸還與恢復原狀。若有短缺、毀損或遺失,參展單位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廣告內容規範如下,參展單位須自行負責法律責任:
不得違反《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不得妨害公序良俗、誤導消費者、歪曲事實或損害政府、公部門及社會觀感。
涉及特定產業(如出版品、化妝品、藥品等)之廣告內容,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並標明核准字號。
嚴禁含有色情、煽情、血腥、暴力、恐怖、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不當負面訊息之內容。
嚴禁包含下列題材:性侵/非合意性交、未成年人情境、人獸交、酒精與毒品濫用、自殘行為等。上述內容不得出現在任何文宣、影像、展出品或遊戲內容中,一經查證主辦單位將立即要求移除,並保留取消展出之權利。
播放影片內容應與展覽主題相關,且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所有背板海報與文宣品應符合社會善良風尚。主辦單位保留要求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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