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設計規範與限制
攤位裝潢總高度不得超過 3.5 公尺(含展品與隔間)。若設置標誌,得經主辦單位審核後酌情放寬至 4 公尺。展覽不開放搭建超高結構(超出上述限制)或雙層樓建築,亦不提供場地吊點供懸掛使用。
面向走道之牆面不得連續封閉超過 9 公尺,且長度不得超過該面朝向總長度之 50%。
若攤位上方有超過 6 公尺的結構跨度,須設置適當支撐,否則應提供結構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與設計圖說。如出現下陷等安全疑慮,主辦單位有權要求立即改善或封閉使用。
如設有電視牆,且高度低於 2.5 公尺,正面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超過 2.5 公尺者,其最高不得逾 4 公尺,且正面距離基線應達 2 公尺以上或與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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