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慧財產權

  1. 活動如有使用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包括但不限於語文、攝影、美術、音樂、視聽、錄音、錄影等各項著作,參展單位應依法取得授權。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情事者,參展單位應自負法律責任。

  2.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勿涉及仿冒商標及侵犯音樂著作權專利,凡於台北花博公園爭艷館之公開場合播放音樂,須取得合法授權始得公開播放。若因未經授權於展場播放音樂所衍生之侵權行為,須由播放廠商自付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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