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其他

  1. 參展單位所租攤位,不得私自轉讓,經查證如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展資格。

  2. 參展單位不得展出與報名資料不符合之作品或產品,亦不得銷售與報名資料不符之產品,經查證如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展單位之參展資格。

  3. 參展單位必須在活動期間內保持基本人員駐守展位,並負責接待參觀者。

  4. 展期間請參展單位妥善保護個人重要物品,若遺失大會不負任何保管與賠償責任。

  5. 活動舉行期間,參展單位、或經參展單位授權參與活動之任何人士均不得意圖滋事而危害公共安全。

  6. 任何人均不得將動物或車輛帶進本場館,但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7. 禁止於本活動從事政治活動,或利用視聽設備播放政治資訊,發送政治傳單等,若有違反,主辦單位將停止該參展單位繼續展出,並在兩年內禁止該商參加本展覽。

  8. 活動期間,參展單位若擬安排部會首長或國際級之貴賓進入本場館,應先通知主辦單位相關之行程及安全計畫。

  9. 參展單位裝潢設施、活動安排應符合公共安全規定,以維護參加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參觀或參與展會活動之民眾發生的生命、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害,參展單位應負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10. 因示範、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廢氣、灰塵、惡臭、刺激性氣體及有機化學溶劑污染物等時,需自備污染處理設備,並立即妥善處理,不得影響隔鄰攤位之展出。若有上述污染情事,參展單位需立即改善,如有違反,且因此產生延伸罰款或賠償,一切費用將由參展單位承擔。

  11. 參展單位操作表演,應加強防護設備,以免對觀眾造成傷害。

  12. 參展單位若因攤位施工不當或其他故意、過失侵權行為導致對展場設施或鄰近展品之損害,並導致其他參展單位未能部份或全程展出,應負擔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13. 參展單位如欲於攤位上販售產品,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要求,請參展單位交易時確實開立發票或收據,主辦單位將提供參展單位名單造冊送交相關單位供現場稽查使用,若免開發票則須向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證明。

  14. 參展單位應依約申請裝設及使用展館場地之水電設備,若遇臺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或展覽館電力設備突發故障,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中斷或供水設備突發故障或因漏水無法及時修繕,主辦單位及台北市會展展業發展基金會均不負賠償責任。

  15. 若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係指天災(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恐怖活動、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汙染(已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皆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書面核可認定。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要演出者死亡或重病(應提出醫院證明、公開聲明)、展館場地重大設備故障,致節目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發生時,台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得隨時關閉展館場地或終止展館場地內外任何場地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

  16. 請參展單位務必配合主辦單位所規劃之宣傳活動(包含但不限於:展前新聞發布、現場活動、事前及現場線上活動等)

  17. 主辦單位有權拒絕或禁止與主題不相符或毀損主辦單位、展覽形象及相關權益人之廠商參展資格,且無須另行公告。

  18. 主辦單位保留審核參展內容、分配及調整展區之權利。

  19. 本活動須知及相關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調整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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