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音響設備與音量管制

  1. 參展單位如於攤位內裝設音響設備,喇叭面相需朝攤位內,不可面相走道或面對鄰近攤位,若發現不符合規定,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參展單位立即改善至符合規定為止;如經多次勸導仍不改善者,主辦單位有權停止該活動進行,且參展單位已付之參展費用一概不退還。

  2. 參展單位於活動期間若有使用擴音設備應依據主辦單位規定,不得超過57分貝數,如有違反,且因此產生延伸罰款或賠償,一切費用將由參展單位承擔。

  3. 若經檢舉且實際測量結果違反規定者,主辦單位得要求申請單位立即改善至符合規定為止;倘經噪音管制主管機關確認違反規定者,由參展單位自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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