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設施使用與不可抗力條款
有關展館設施使用、緊急事故處理及不可抗力情形,主辦單位與展館管理單位保留最終解釋與活動調整權限,免負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參展單位應依規定申請及使用展館提供之水電設施。若因展館設備故障、臺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臺北自來水公司供水中斷或因漏水無法即時修繕,導致營運受影響,主辦單位及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不負賠償責任。
如發生突發事故(如停電、漏水等)造成損失,參展單位亦不得因此向主辦單位或基金會請求賠償。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活動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天災:如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山崩、雷擊、冰雹、火山爆發、海嘯等;
人禍與社會事件:如戰爭、暴動、群眾事件、恐怖活動、國喪、法令變更;
公共衛生與災害:如重大傳染病、核生化事故、放射性污染(須達法規災害標準);
其他經政府主管機關書面核可認定者。
若因主要演出者死亡或重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公開聲明)或展館場地重大設備故障,導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亦互不負賠償責任。
發生上述情形時,主辦單位或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有權隨時關閉展館場地、終止場地內外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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